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制订了《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对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工作高度重视。李强书记要求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并强调要及时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尽快制定出台符合上海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法》执行到位。应勇市长要求坚决抓好《外商投资法》贯彻落实,突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着力推动外商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着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市外商投资立法工作,于今年5月出台了全国地方人大首个贯彻实施该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围绕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着眼深化开放内涵、创新开放模式,通过高水平开放带动高质量发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依据:一是《外商投资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性问题决定;二是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主要有《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等文件;三是上海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创新实践。如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本市支持政策,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工作机制等。四是结合《外商投资法》地方立法开展了系列调研,并广泛收集外资企业、商协会等多方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共26条意见。
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围绕市场准入、新片区制度创新、重点产业、金融业开放和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共提出5条意见。包括:(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二)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三)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四)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部署,争取金融业开放措施项目率先落地;(五)实施更开放的总部政策,打造高水平总部经济平台,吸引全球优质企业总部落户。
第二部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围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服务体系、平台搭建、对接进博会、贸易便利化、放管服等,共提出13条意见。包括:(六)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建设投资促进“三库两网”,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在全市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七)全面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八)建立全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功能服务;(九)发挥进博会招商引资促进效应,对接进博会高级别经贸团组和境外参展企业,每年举办“上海投资推介大会”,市区联动打造一批投资促进品牌活动,推出“投资上海地图”和特色经贸考察路线;(十)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提高吸引外资质量;(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十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十三)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十四)为外籍人才办理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支持各区优化提升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十五)鼓励和支持外籍初创团队和外商投资企业来沪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十七)建立健全圆桌会议等外商投资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十八)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围绕营商环境、公平待遇、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投诉机制等,共提出8条意见。包括:(十九)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二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十一)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二)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二十三)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十四)鼓励并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二十五)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二十六)建立健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