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废气和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2014-09-09

三部门:废气和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均提高1倍。

  通知规定,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2003年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废气和污水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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