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部门发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

2014-07-15

上海四部门发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

  上海市商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昨天共同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补充规定推出的举措。

主要内容:

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这样的外商独资企业就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据介绍,经过申报、审核和认定后的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可以享受多重鼓励政策,包括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在临时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紧急情况下来沪、办理健康证明,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出国时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对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总部型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本市户籍。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