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018-03-01

上海发布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近日,上海市公布《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8章45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度继续予以保留,但根据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将其定位从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调整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是规定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通过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二是规定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是推行电子集市采购。对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中标准统一、采购次数频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相应程序确定供应商,统一录入政府采购平台,形成电子集市。除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应当直接选择电子集市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对供应商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对供应商按照行业归属、经营范围等要素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供应商的针对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为此,《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由市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建立供应商库,并根据行业归属、经营范围、产品品目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分类。二是规定对入库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应商资格资质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三是明确在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随机抽取供应商的,应当通过供应商库实施。

四、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及实施要求

《实施办法》在总结上海市政府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列举了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三是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四是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考虑到难以穷尽全部情形,仍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协商情况记录等程序要求。

五、实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记录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实施办法》借鉴大数据背景下的精细化管理思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记录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自动采集相关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反映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营情况、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二是明确相关信息应当向平台参与主体公开,并可作为调整上海市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参考。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

实施信用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办法》设专章规定了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的相关措施:一是规定市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采购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对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五类失信行为,应当列入目录。二是明确由财政部门对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与归集。三是规定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查询与应用义务。四是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存在相应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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