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过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地方法规
1.首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通过目录管理的制度。2.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目录。3.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6.个人信息采集,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外,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同时,要明确不得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信息内容。7.信息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8.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失信状态的行为已被撤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