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2017-02-13

天津市出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在该市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该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该办法主要明确了四项内容:一是明晰了部门职责。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区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二是规范了备案程序。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出备案申请的时间、备案部门、提交材料,以及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三是制定了备案号编码规则。制定天津市统一的编码规则,保证备案号唯一、可识别,通过每个备案号格式,可以识别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类型、所在区域、备案年份等基础信息。四是设计了备案信息登记表和备案凭证。设计供备案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以及备案部门发给的标有备案号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该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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