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出台,明确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等四类投资者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
一是明确四类机构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分别为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等。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或合格境外证券托管机构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其中,境内机构是指境内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类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类产品等;境外机构是指QFII、RQFII、境外三类机构、其他合资格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
二是中债登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和结算,承办机构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二级托管和结算。境内、外机构,可申请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并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直接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境外机构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或合格境外证券托管机构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中债登要求投资者开立FT账户或NRA(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实现自贸区资金与境内区外资金的有效隔离。同时,中债登为投资者开立结算资金专户,并与其FT账户一一对应,专用于办理自贸区债券交易结算的资金清算交收,有效把控自贸区资金向区外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