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来沪工作可参加社保和公积金

2016-09-20

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这也是上海市保护华侨权益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华侨来沪工作可以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作了规定,突出鼓励华侨参与和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条例对在上海市就业的华侨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华侨在上海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上海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华侨的不同情形,对其在上海市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及享受相关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华侨在上海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出国前已经参加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符合相应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权利和程序;在上海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回国期间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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