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试点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

2016-09-05

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市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开始试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三种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试点阶段暂定为经评估护理需求等级达到轻度、中度或重度的老人;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街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试点街镇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将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算。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给予50%补助。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老人,其发生的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原则上每3个月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1次。因老人个人原因中止或终止护理服务的,其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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