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意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

2016-01-25

天津市出台意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

天津市日前出台《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明确,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建立政府债务项目储备制度,实行跨年度滚动管理;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对于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偿还,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妥善处置到期债务,对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市场化运作模式,利用融入的社会资本置换项目债务;在国家确定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工作过渡期内,对于确需举借政府债务且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可在批准的限额内通过银行贷款举借政府债务;逐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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