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2015-09-02

江苏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该省发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产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企业、储存、洗染、汽车维修、农药喷洒都做出详细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生产、排放、治理设施运行、非正常工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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