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2015-05-20

天津市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天津市日前出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31号),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根据《办法》,该市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划分为良好、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四个类别,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市级行政机关可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其中,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有超过5条除警告外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或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同时明确,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行政许可、等级评定、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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