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2015-04-28

天津市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天津市日前出台《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26号),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逐步减轻社区行政负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凡需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应在社区层面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及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相关事务的,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或实行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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