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出台

2015-03-25

《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上海市正式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根本上解决个别部门审批环节多、审批时间长、审批随意性大,以及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规定,今后,上海市行政机关在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时,必须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作为行政相对人投诉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政府机关在受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不能当场补正的,实行一次告知。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更不得再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同时,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接收申请材料和发放许可证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在办事现场公示办事指南和接收机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行政机关应在出具凭证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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